第二,它是一个纲要性的法律。
可见,宪法为条约专门设置了严格的生效程序,因为其关系到美国的对外关系和国家利益,一旦缔结生效就会对美国政府产生实质的拘束力,必须谨慎从事、不能等闲视之。然而,港口的税务官﹝26﹞根据《斯科特法》拒绝了他的入境申请。
菲尔德大法官(J. Field)撰写了法院意见,当时在任的大法官还有:富勒首席大法官(C.J. Fuller)、米勒大法官(J. Miller)、布拉德利大法官(J. Bradley)、哈兰大法官(J. Harlan)、格雷大法官(J. Gray)、布拉奇福德大法官(J. Blatchford)以及拉马尔大法官(J. Lamar)。在排华系列案中,最高法院对国会排华权力的论证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46﹞ 菲尔德大法官曾为柴禅平案撰写过多数意见,但在该案中,他对国会的立法表示质疑,富勒首席大法官(C. J. Fuller)和布鲁尔大法官(J. Brewer)也加入了他的这一阵营。但与此同时,宪法第一条第九款又为国会的立法权划定了几处禁区,其中就包括不得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77﹞。众议院以167票对66票(59人弃权)通过了《排华法》﹝81﹞。
而令人叹惋的是,对于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及其他宪法权利条款,最高法院在排华系列案中要么根本未予提及,要么不做深究。在前一个案件中,法院意见认为:如果条约要通过自身的强制力得以实施,且涉及到国会权力范围内的事项,它可能被认为仅仅与立法机关的法律相等同,可以由国会随意地废除或修改。在社会主义共和国所推动的社会政治经济改革,也必然会遇到既得利益的抗拒和阻挠。
民主专政是指人民的统治,即为一般平民所共有的民主,这一理解与马克思的思想基本一致,马克思也同样在国体与政体的不同层面同时使用专政与宪政或立宪共和国的概念,反宪派用专政来否定宪政恰恰暴露了他们不顾马克思主义常识而故意编造低级谎言的卑劣伎俩】。[4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0页。对资产阶级来说,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就是延期解决。但利用马克思19世纪在流亡法国英国时期所说的话来给21世纪中国的改革实践划框框,却明显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邓小平指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
而公社也即社会共和国就是对阻挠变革的既得利益的革命,就是从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出发去建设一个由社会掌握国家全部权力并且更加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立宪共和国。他们这个议会制共和国是一个公开实行阶级恐怖和有意侮辱群氓的体制。
即便如此,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毛泽东说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是不是就是说社会主义国家不要宪政、不要民主政治了?在这里,毛泽东显然是把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的。工人结社运动和政府制度应该本着同样的民主精神来管理。马克思记录了作为宪政派的红党也即山岳党与作为反宪派的秩序党之间在5月21日围绕宪政问题的议会交锋: ——山岳党要求否决整个提案,理由是它违反宪法。[4]《列宁全集》第2版第35卷,第219页。
总之,对于马克思恩格斯使用过的概念术语,必须结合19世纪当时的历史背景与具体语境去理解,绝不能想当然地或主观教条地生搬硬套。恩格斯更加明确地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无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可见,他已经不得不承认共和派也是宪政派。但是,无论廉价政府或‘真正共和国,都不是它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它的伴生物。
现在英美又想搞远东慕尼黑,牺牲中国,毛泽东怎不怒火冲天,义愤填膺,所以他说起英法宪政来,确实也有火气,其有不当之处,当时人们也可理解。当然,资本主义改良也存在其自身难以逾越的限度,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的危机与治理困境依然存在。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3页。这一观点汪亭友在2010年发表的《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提法不成立》一文中就曾专门阐述过(见《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5日),也始终是反宪派维护其极度苍白贫困的理论论据的至上权威性的一把上帝之剑,似乎这把被宣称马克思灵魂附体的上帝之剑足以横扫一切,使实践的需要、人民的期待、学界的诤言与政治家的抉择都得听从举剑者的通灵鬼话。
[67] 实际上,资产阶级内部所形成的这个怯懦的资产阶级(也即作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怯懦的反宪派)与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也即能超越狭隘的既得利益的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或民主改良派)之间的斗争,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命运发生了深远影响。资产阶级不得不说假话,把(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制说成‘全民政权或一般民主和纯粹民主。所谓的通灵鬼话不仅吓不了人,而且也骗不了人。那么,立宪共和国是农民的剥削者联合实行的专政。[2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0页。秩序党共和国的自然产物就是第二帝国。
如果说,像梯也尔所讲的那样,议会制共和国使他们(统治阶级的各个派别)最不易分裂,那么,它在这个人数很少的阶级和这个阶级以外的整个社会之间却挖了一道鸿沟。立宪共和国太不成体统了。
德国和英法在战争中的角色都是帝国主义者,战争暴露了双方政治、经济制度的吃人本性,即剥削、压迫人民的本性。毛泽东讲过宪政,反宪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有更大迷惑性。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0页。马克思对秩序党的反宪派面目有着深刻的揭露: 秩序党自然要重弹它那非弹不可的老调。
马克思因此指出:巴黎无产阶级在宣布二月革命时所呼喊的‘社会共和国口号,的确是但也仅仅是表现出这样一种模糊的意向,即要求建立一个不但取代阶级统治的君主制形式、而且取代阶级统治本身的共和国。因此各国共产党在二战初期,所有的宣传口径都宣传这样一种观点:德国和英法的战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8] 可见,即便假定汪亭友能够证明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19世纪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反对过一切形式的宪政且包括反对社会主义宪政,那么他也难以论证21世纪的中国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就可以否定立宪共和国、不要宪政建设。他们双方打仗,决不能选边站,帝国主义没有本质区别。
1848年7月6日,马克思在《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一文中说道:至于谈到宪政的传统,我们介绍大家看一看路易-菲力浦时代的‘立宪主义者报、‘世纪报和‘新闻报是怎样评论既是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又是议员的阿贝尔、普路古尔姆等先生的议会活动的。中国当代的愚蠢透顶的反宪派想用红色共和国这个概念来否定立宪共和国,实在是打错了算盘,只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人民应该掌握这种主权而不是把它出让给专制性的国家机关,而且也不是通过公民投票把国家机关托付给一个具有超人魅力的首脑人物。马克思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
[72] 在马克思看来,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事实上,中国现在已经到了这样一个历史关头,需要执政党以创新的理论和改革的实践来解决当前发生的独特而复杂的问题——改革实践迫切要求宪政理论的社会主义化、中国化和体系化,迫切要求具有先进性的执政党以巨大的理论勇气与政治智慧把宪政也即依宪执政作为历史新时期最根本的先进执政理念,因为今天的中国共产党已经不可回避地在面对着这样一种客观的事实:宪政是中国百余年来政治现代化的转型历史中不可遏制的主流社会诉求,是当今世界关于政权合法性的绝对主流的普遍立场(至今尚未见到现实中有哪一个国家政府曾公开否定批判过宪政,当代国家基本上都属于立宪共和国或立宪君主国,都把宪政作为其政权合法性的根基),更是当代中国社会主流对于国家制度建设与执政党现代化转型的新期待、新要求(当前国内公开全盘否定宪政的实名学者屈指可数,而在公开讲话中正式表态要全盘否定宪政的政治家目前还没有一位,足见主张全盘否定宪政的反宪派所代表的仅仅是极少数人的一种极端片面观点)。
同时,确凿的历史事实也清晰地证明,并不是马克思把立宪共和国和红色共和国有意区分开来,而是当时法国的红党(有时也称作新山岳党)在竞选宣传中做出了这种区分,他们的本意是试图通过选举建立一个红色的立宪共和国,马克思仅仅是在描述这一历史事件的过程中引述了他们的这种说法。但是,我们丝毫不能对反宪派倒行逆施的负能量有所轻视,这些负能量如果不能被正能量坚决压制下去,那么在内部搞垮执政党的致命杀手毋庸置疑地就是这些倒行逆施、破坏新政、阻挠改革、糟蹋马克思主义、搞乱党内思想的反宪派分子。从限选制的民主(即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民主,拒绝实行大众的普选制,能够有资格选进议会的多是资产阶级精英)到普选制的民主(在马克思看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真实彻底的普选制的民主就是社会足以控制国家的人民民主,就是社会共和国的民主,也即社会主义民主。[5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4页。
……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25]。英国格莱斯顿的历次选举改革和法国激进主义的进展就是例证。
既然立宪共和国对于秩序党而言已经不那么好控制了,那么立宪共和国就必须死亡。[7] 《列宁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29页。
[4]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决不在于背诵词句的多少,不在于必须永远遵守‘正统的公式[5]。历史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议会共和国同资产阶级一起占据了全部舞台,在它的整个生存空间为所欲为,但是1851年十二月二日事件在联合的保皇党人的‘共和国万岁。